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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审计和生态环保监督配合协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下发通知公布《全省资源环境审计监督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配合协作机制》,加强审计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实现审计监督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有机贯通与互补。

双方建立沟通联络机制,通过召开碰头会、座谈会等方式,交流本地区资源环境审计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重点事项。审计机关确定资源环境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计划安排、重要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时,事先听取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标准规范以及开展监督管理情况提供给审计机关。

双方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审计机关建立定期采集和个性化采集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数据采集机制,对财务数据和使用频率高的业务数据进行定期采集。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环境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整理归纳工作,协助审计机关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数据库。

双方建立协助调查机制,审计机关开展资源环境审计时,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谈话、信访举报、现场核查等方式发现的生态环境领域问题线索,因受审计技术力量、方法手段等限制,难以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按程序委托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或协助调查。生态环境部门对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抓好的环保督察整改事项,及时与审计机关沟通,审计机关在资源环境审计中予以重点关注,并督促责任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双方建立技术合作机制,审计机关在资源环境审计中遇到生态环境方面的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问题,难以认定或把握的,可咨询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或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在自身职责权限范围内,向审计机关提供必要的人才、技术等支持,协助审计机关聘请生态环境领域专家提供业务培训、参加审计项目,根据审计需要提供环境检测服务。

双方建立整改落实机制,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涉及生态环境部门的问题清单及提出的意见建议,送达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督查、会议调度等方式,了解掌握整改进度。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履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主体责任,加强与审计机关沟通协调,推动问题全面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