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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新能源集装箱式箱变及散热装置智能制造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1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2022521日,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在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召开了新能源集装箱式箱变及散热装置智能制造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验收组由建设单位-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山东奥斯瑞特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山东中环环保有限公司及两名技术专家组成(名单附后)。验收组查看了现场,并听取了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情况的汇报,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新能源集装箱式箱变及散热装置智能制造项目位于泰安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胜利渠以东、京沪铁路以西。项目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0万元),利用厂区内现有厂房建设1条标准集装箱及集装箱式箱变生产线、2条散热装置自动生产线,建成运营后不改变现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及规模,仅是将2000台新能源箱式变压器与集装箱装配成2000台集装箱式箱变,6000台新能源箱变的散热装置由外购改为自行生产。实行3班制(每班8h),年工作250天。

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汇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于2021830日进行了批复,文号为:泰环审报告表[2021]K37号。

项目分期建设,一期项目于20219月开工,于202112月建成投产,项目实际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50万元;主要购置单片全自动智能制造设备、数控抛丸处理设备、内壁漆灌漆专用设备、散热装置淋漆线等设备,建设2条散热装置自动生产线,配套年产6000台新能源箱变用散热装置。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实际分期建设,工程建设与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基本一致;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和《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验收组认为工程建设未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项目废水做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散热器试漏用水及集装箱淋水试验用水循环使用,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2、废气:

散热器车间抛丸粉尘负压收集,经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P11)排放;灌漆及流平废气、淋漆及流平烘干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共用1过滤棉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P16)排放;散热装置淋漆后的工件采用天然气燃烧机产生的烟气直接加热,天然气燃烧机安装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与灌漆淋漆流平烘干废气共用115米高排气筒(P16)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设备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3、固废:

钢材下脚料、焊渣及废焊接头、除尘器下灰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滤筒、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废催化剂由供应厂家回收。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漆渣、废过滤棉、废水性漆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4、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的影响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验收监测报告表明,验收监测期间,各种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生产负荷100%和100%。

1、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P11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54kg/h,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10mg/m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1.75kg/h)。P16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31kg/h,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10mg/m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1.75kg/h)。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1.6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2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排放限值(50mg/m3、2.0kg/h)。苯未检出,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排放限值(0.5mg/m3、0.2kg/h)。甲苯最大排放浓度为:0.00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0062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排放限值(5.0mg/m3、0.6kg/h)。二甲苯未检出,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排放限值(15mg/m3、0.8kg/h)。SO2未检出,NOx最大排放浓度为2mg/m3,最大排放速率0.016kg/h,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SO2:50mg/m3、NOx100mg/m3)。P10油烟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0.720mg/m3,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6-2006)大型饮食业单位要求(1.0mg/m3)。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269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1.0mg/m3);无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16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3限值要求(2.0mg/m3);无组织苯最大排放浓度为:0.0052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3限值要求(0.1mg/m3);无组织甲苯最大排放浓度为:0.0011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3限值要求(0.2mg/m3);厂区内无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30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10mg/m3);无组织二甲苯未检出P16VOCs排气筒排气量小于10000m3/h,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经计算,项目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2、噪声:

厂界昼间噪声值在53.8~58.9dB(A)之间,夜间噪声值在44.5~46.3dB(A)之间,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

3、废水:

污水排放口pH检测范围为7.7-7.9,COD、BOD5、氨氮、总磷、SS、石油类、动植物油日均最大值分别为35mg/L、12.1mg/L、15.2mg/L、2.24mg/L、45mg/L、1.4mg/L、2.72mg/L,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A等级要求和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5、公司设置了环保管理机构,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修订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号:370961-2022-017-L),办理了排污许可手续(许可证编号:91370900772081023X001V)。

五、验收结论

该项目执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落实了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要求的环保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验收合格。

六、后续工作建议

1、根据验收组意见修改完善验收监测报告相关内容;

核实清洗废水产生及处理情况;加强车间焊接废气收集,强化油漆等液态原辅材料及危废间管理,完善环保设施操作规程;规范采样平台。

核实全厂工程建设情况,核实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及产能变化,完善平面布置介绍;完善质控措施,核实监测布点及监测结果,规范验收监测报告文本,完善图表、登记表。

2、加强各类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停运等情况,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如实记录备查;

3、完善并落实监测计划,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4、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5个工作日内,需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及时通过网站、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附件: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新能源集装箱式箱变及散热装置智能制造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人员名单

验收组

2022年5月21日